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司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产总额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上述其他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各股东做出相关说明;公司上市后,则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执
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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