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
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
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除委员明确授权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外,应由
全体委员出席表决方可有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列
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考虑和讨论的基础上,对会议议案提出
意见。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而需要产生决议的,可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
存,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四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和有关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有关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有关事项进行监督审阅、研究分析、提供战略支撑;对公司长期发展ESG战略、ESG中长期规划进行研究分析、全面监督与审批;审议由ESG工作小组提起的企业ESG发展计划、目标及ESG报告等事项;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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