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六条 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须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公司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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