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0 20:28:08 股吧网页版
瑞丰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
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

(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合规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部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 1);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见附件2);

(七)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八)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九)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十)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一)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