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豆油等期货品种。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
(四)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业务。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采购部负
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
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采购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执行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
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业务操作、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
核算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采购部结合现货情况与市场行情,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授权范围内,制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提出申请,经采购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采购部根据批准方案,确定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交易金额。
(三)采购部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采购部应制作期货交易业务日报表,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五)财务部收到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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