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及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2楼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五年九月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及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新苏律意字第0079号
致: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丽迪”)的委托,担任宝丽迪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提供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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