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履
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
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
称:
(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二)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
(三)优先股(如有)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899,其中,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
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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