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各项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为独立部门,对董事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主要权限为: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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