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该职位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另行规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
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除前款所述情形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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