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国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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