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
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
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
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门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并形成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
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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