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股份”、“公司”)拟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 况
最近五年,公司分别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高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主要内容
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高管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程剑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具体情况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科翔股份股票 31,747 股,你未按规定在股票卖出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情况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主要内容
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郑晓蓉、郑海涛、刘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晓蓉、郑海涛、刘涛: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3 月,科翔股份与信丰县人民政府签订《新建 6GWH 钠离子新能源
电池项目投资意向合同书》,投资建设钠离子电池及材料新能源工业园,项目主
要是钠离子电池及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总投资 20 亿元。2023 年 9 月,因
其他投资项目,原计划在信丰县建设的项目不再继续开展,但公司没有及时公告该项目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2)未审议披露关联交易
2022 年 12 月 13 日,科翔股份、郑晓蓉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瀛胜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认缴出资2.3亿元设立青岛科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并取得营业执照,虽然科翔股份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注销了该公司,但科翔股
份与郑晓蓉共同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3)未披露并购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2 年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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