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义务,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作用,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名。
第四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外出时经授权行使总经理的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后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对总经理的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解聘事由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动辞职。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辞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说明相关辞职原因,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有不称职或者其他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提议,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可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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