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章 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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