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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41:07 股吧网页版
熊猫乳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业务指引、手册、备忘录、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员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人员、股东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编报规则、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告格式、《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相关规定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如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包含办公地)、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信息披露”第二节“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由公司审慎判断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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