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确保信息披露公平,避免内幕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技术资料、经营情况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工作的监管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二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四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相关部门及人员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对外报送信息工作符合制度规定。
第七条 报送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送的信息及报送程序符合规定。未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或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三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刊物、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年报披露时间,报送信息不超过披露内容。公司应当对当年对外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梳理,须补充披露的应在年报中披露。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如有财务数据)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涉及非公开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被报送单位的接收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交由董事
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因工作关系获知的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重大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媒体采访、微博、微信等方式。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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