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就其对外担保事宜做出决议(决定)前报告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作出相应决议,并应于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产权关系明确;
(三) 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四) 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如有),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虽不符合本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首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对外担保行为的审批权限标准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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