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
会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28 日为授予日,以 7.38 元/股为授予价格向 27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监 事 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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