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爱克股份 指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 指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管理骨干、
核心技术骨干以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等,并就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授予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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