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条 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声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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