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8
第六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
资报告,并按照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
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的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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