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5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1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18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2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20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1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22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22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3第十二章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相关重大信息范围及通报
流程......23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24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25
第十五章 附则......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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