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保护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第一章 定代表人。
总则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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