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选聘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可以视重要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相关资格,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该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评价标准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竞聘;
(四)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邀请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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