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事务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以及当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下同)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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