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并且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选举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在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其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相关委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离任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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