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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耐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选举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在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其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若战略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董事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拟辞职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相关委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有关部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应予以充分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通知,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外,在确保每位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免除上述通知时限要求。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者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提接到书面异议,由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两名及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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