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八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董事被提名人由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合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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