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公允的市场定价规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 关联交易的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进行,不得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公司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者财务顾问;
(六)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七) 独立董事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其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时,应当视同为公司行为。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上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条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条第(五)项至第(七)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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