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或者虽未超过 50%,但是依据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
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根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任免。经公司董事长同意,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名并任免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经公司董事长同意,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提名,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任免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六)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确定是否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财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