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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30:16 股吧网页版
迦南智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具体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秘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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