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21:30:14 股吧网页版
迦南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宁波迦南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公司与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对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