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 月
(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并结合《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短期债券、基金等。
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认为有对外投资必要的,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投资事项外,对于其他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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