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控股子公司董事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七条 本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 董事会会议;
(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 股东会。
第十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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