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
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五)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销户等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风险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由总经办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文件,并组织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
以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董事会审议风险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 董事长根据风险投资类型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行
和管理事宜。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公司
财务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调拨和管理风险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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