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
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助力乡村振兴、处理突发事件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
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
原则。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
进社会福利。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
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守信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十条 对于非公益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一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募集资金、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规定,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事项提供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及子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原则上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
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等。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的捐赠意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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