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范围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定范围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相关条款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关联人(以下简称:法定范围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买卖股票”指买卖公司(股票简称:捷强装备,股票代码:300875)的股票。
第四条 法定范围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买卖前 7 个工作日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后进行反馈,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最终结果书面反馈给计划买卖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计划人实际买卖股票后应立即通知证券与投资部,证券与投资部在计划人买卖股票后两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相关情况向深交所申报并进行公告;
(五)计划表及买卖汇总表由证券与投资部编号存档;
(六)证券与投资部依法公告前知晓该信息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锁定期限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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