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
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
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 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证券与投资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与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一齐向证券与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证券与投资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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