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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51:14 股吧网页版
天阳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 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 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 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 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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