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实现对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等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应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其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条 至第八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除非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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