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标准如下:
1、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2、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决定、 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工作,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计制度》相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领导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领导或授权分管负责人组织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
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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