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以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互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要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6、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7、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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