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309号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309号
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阳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公司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作出判断。
4.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公司本次赎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情况
(一)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 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2. 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
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3. 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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