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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8:33:14 股吧网页版
回盛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豁免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5
第二节 正文 ......6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6
一、《问询函》问题 1......6
二、《问询函》问题 2......50
第二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更新......9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9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9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96
四、发行人的设立......9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96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98
八、发行人的业务......9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4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3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3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34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134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35

二十二、结论意见......135
第三节 签署页 ......13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GLG/SZ/A5003/FY/2025-1001
致: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审核函[2025]020033 号《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同时,因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
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以及 2025 年 1-6 月,故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是否
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及在调整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是否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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