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生效。
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下,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
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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