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化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 2 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 3 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 4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
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
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 5 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
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 6 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 7 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 8 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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