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
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3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
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4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
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5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6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
类。
(1)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
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
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2)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如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
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
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7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8条 公司原则上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
经过慎重考虑后,因经营需要公司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
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
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长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9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如下:
(一) 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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