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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8:51:09 股吧网页版
杰美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07)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
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
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
或子公司以其财产或权利为其自身负债提供的担保。

第4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5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
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
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6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7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
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
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8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9条 虽不符合第 8 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
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10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议案中详尽说明。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最新章程复印
件、历次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其他出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6)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 其他重要资料。

第11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
真实性,报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并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12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
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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