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保证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 3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 4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
款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前款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 5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 6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 7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 8 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 9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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