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
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
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
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
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如发生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
会召集人可以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
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议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
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
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
损失。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
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
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
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以公司股东会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
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
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
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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